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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的相似之處

三大訴訟法是司法考試的壹個重要部分,它們之間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可以通過對比記憶很快地掌握。

(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

1.危害國家安全案;

2.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眾多);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海商,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

行政訴訟: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專利申請案,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案,強制許可案);

2.海關處理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

3.對國務院各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同訴訟、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二)地區管轄

刑事訴訟:

1.犯罪地(即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居所地)為輔;

2.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特殊情況的管轄。

民事訴訟: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壹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

2.離婚管轄的特別規定;

3.特殊地域管轄(9種);

4.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行政訴訟:

1.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改變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管轄權向下轉移

刑事訴訟:不能

民事訴訟: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刑事訴訟:

1.公訴(普通程序):7日內決定受理,將檢察院起訴狀副本開庭前10日送達被告人並告知可委托辯護人;

2.公訴(建議按簡易程序):3日內受理;

3.自訴:2至15日受理。

民事訴訟:

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收到後5日內送達原告。

行政訴訟:

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5日內發送應訴通知書;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立案時,應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時,當事人向上壹級法院申訴或起訴,符合條件的應受理。

(五)反訴條件

刑事訴訟:

1.對象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與本案有關;

3.反訴的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反訴應在訴訟過程中即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民事訴訟:

1.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2.須在本訴進行中(受理後至辯論終結)提出;

3.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4.須與本訴適用同壹訴訟程序;

5.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行政訴訟:無

(六)關於調解

刑事訴訟: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訴法第壹百七十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可調解;

3.對公訴、第壹百七十條第三項自訴,不適用調解。

民事訴訟:

1.在自願合法基礎上均可調解;

2.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

行政訴訟:

審理行政案件壹般不適用調解;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

(七)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訴訟:審判長

民事訴訟:書記員

行政訴訟:審判長

(八)決定書記員、翻譯人、鑒定人的回避

刑事訴訟:院長

民事訴訟:審判長

行政訴訟:審判長

(九)回避決定及復議

刑事訴訟:駁回申請決定後,不服決定,5日內申請復議壹次,有權機關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民事訴訟:法院對回避申請3日內決定,申請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壹次,法院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無明確規定。

(十)不公開審理情形

刑事訴訟:

1.有關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

2.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壹律不公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壹般也不公開;

3.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商業秘密的,應當決定不公開。

民事訴訟: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行政訴訟: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

(十壹)是否準許撤訴

刑事訴訟:

1.公訴:檢察院撤訴,法院可裁定準許或不準許;

2.自訴:自訴人自願撤訴,應當準許。

民事訴訟:

原告撤訴,法院可準許,可不準許(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

原告撤訴,法院可準許,可不準許(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能否再次起訴

刑事訴訟:

1.公訴: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抗訴的,沒有新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訴: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自訴人就同壹事實又告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

1.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法院應受理;

2.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訴訟:

1.原告撤訴後以同壹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費而按撤訴處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應予受理。

(十三)延期審理情形

刑事訴訟:

1.需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

2.檢察人員建議補充偵查(1個月補充完畢);

3.應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拒絕辯護的;

5.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需辯護準備的。

民事訴訟: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通知新證人到庭,調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需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行政訴訟:

無明確規定。

(十四)中止審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

審判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後被告人脫逃;其他原因。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1.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壹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須以另壹案審理結果為依據,另壹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

(十五)終止審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已過追訴時效的;

2.經特赦免除刑罰;

3.告訴才處理,沒告訴或撤回告訴;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民事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壹方當事人死亡。

行政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

3.原告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法人終止90日無人繼續訴訟。

(十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同時具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單處罰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民事訴訟:

1.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行政訴訟:無。

(十七)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訴訟:

1.公訴案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訴案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犯罪事實;

4.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5.其他。

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

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並組織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同時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訴訟:無。

(十八)上訴主體

刑事訴訟: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

3.附民訴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對附民訴部分有上訴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

1.原告、被告、***同訴訟人;

2.訴訟代表人;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壹審判決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

壹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訴期限

刑事訴訟:

判決:10天(被害人5日內請檢察院抗訴);裁定:5天;

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裁定上訴期限按刑事部分確定期限;原審附民事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按民訴規定。

民事訴訟:

判決:15天;裁定: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3種特定的裁定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行政訴訟:

判決:15天;裁定: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3種特定的裁定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二十)二審審判原則

刑事訴訟:

1.二審就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範圍的限制;

2.上訴不加刑(檢察院抗訴、自訴人上訴除外)。

民事訴訟:

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訴訟:

應當對原審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範圍限制。

二審中,被訴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壹)二審維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訴訟:

裁判。

民事訴訟:

判決。

行政訴訟:

判決。

(二十二)當事人的申訴期限

刑事訴訟:

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的2年內提出(2年為不變期間)。

(二十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訴訟:

1.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的;

(1)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錯誤的;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影響正確裁判;

4.審判人員審案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訴訟: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

5.審判員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已發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決、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再審維持的案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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