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級管轄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院的組織體制,對受理第壹審案件進行分工和權限劃分。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辦案;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地區重大復雜案件:
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合審理的案件;
(2) * * *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訴訟和集體訴訟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3)區域管轄權
地域管轄又稱地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受理第壹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壹般屬地管轄權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為壹般屬地管轄,有時也稱為普遍屬地管轄。
2.特別地域管轄權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為特殊案件所列舉的特殊管轄。
兩種具體情況: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選擇其中壹方提起訴訟時,根據我國行政訴訟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向同壹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單獨提起訴訟。
(二)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相同的地理管轄區
* * *同壹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壹案件有管轄權時,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起訴。
* * *同地域管轄是從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出來的補充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