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由於這兩類行政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專利和海關行政機關的設置大多與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壹致,法律規定這兩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利於保證辦案質量。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之壹,級別較高,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專業性、政策性、影響較大,不適合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本地區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這裏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復議的行政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 * *訴訟、群體訴訟等行政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外或涉港、涉臺、涉澳行政案件;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