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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專屬管轄的案件範圍

法律主觀性:

現實生活中,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壹、行政訴訟的範圍和管轄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起訴狀(訴狀)。起訴狀應寫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被告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職務、住址、電話和郵政編碼,並寫明控告的依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缺陷、越權、濫用職權等。).那麽就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的範圍已經明確劃分為:

1.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2.對發明專利權由海關確認處理的案件,以及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3、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壹般行政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案件或者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它決定了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司法監督範圍,受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範圍,以及行政終審的範圍。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由三部分組成:

壹、受案範圍的壹般界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正面列舉受案範圍。《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壹)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自主經營權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

(五)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申請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拒絕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不可訴行為的排除。《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行政機關依法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再審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拒絕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未經質證或者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有哪些行政訴訟是不受理的?

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受理的行為——前四項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後五項是《訴訟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

(壹)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國防部、外交部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防、外交有關的行為,以及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宣布緊急狀態、戒嚴、總動員等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獎懲、調動、福利等決定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四)法定終審行為

(5)刑事司法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這是形式上的行政行為,實質上是司法行為。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具有雙重性,這裏的刑事訴訟不受行政法規的規範和支配。

(六)行政調解行為與合法的行政仲裁行為調解是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壹種“管轄權”,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性因素是其意誌的表達,而不是行政機關的意誌。行政調解只是壹種行政勸誡和建議,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取決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轉讓和處分權。勞動仲裁或者其他法定仲裁的主體往往不是行政機關,如果妳對調解仲裁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

(七)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指導行為不具有強制性,不需要通過訴訟解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投訴的重復處理行為重復處理行為必須是維持了原結論,沒有任何新的得失或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變化,只是肯定和維持了以前的結論。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九)無實際影響的行為這裏的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無實際影響的行為,主要是指行政行為生效成立前的內部運作、程序準備、調查取證等事實行為,此類行為尚未產生使相對人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實際效果。

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知道,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對發明專利權由海關確認處理的案件,以及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除這兩種情況外,壹般行政案件應當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性:

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力劃分,是涉及行政審判組織制度、公民訴權保障、憲法分權制度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訴訟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和同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之間、同級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管轄權不包括二審和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二審是壹審的延續。確定壹審案件的管轄,並據此確定二審案件的管轄。此外,執行還取決於壹審案件的管轄標準。4.管轄權與司法權和主管權概念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機關、管轄機關、管轄機關、訴訟指揮機關、執行機關等權力。司法權是司法權的實現形式之壹,司法權是司法權的基礎和前提。權限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處理行政案件的權利範圍,旨在劃分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在處理行政爭議上的權限。管轄權是指在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管轄權。壹般來說,管轄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級別管轄和區域管轄。分級管轄解決了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采用了“列舉”和“概括”兩種規定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案件的管轄是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的標準是概括性規定。地域管轄解決的是哪個地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簡易”的方式。2.法定管轄權和裁決管轄權。法定管轄權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權。審判管轄是指法院在特殊情況下通過轉讓、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包括指定管轄、轉讓管轄和轉移管轄。3.* * *同法域和單壹法域。* * *同壹管轄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同時對壹個案件擁有管轄權。單壹管轄權是指只有壹個法院有管轄權。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以下因素:1,方便當事人訴訟。也就是說,管轄權的確定要方便原告和被告參與訴訟解釋活動。這涉及到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素。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司法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實行就地、就近審理,便於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海關和專利案件專業性強,應由水平和條件較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保證司法權的正確行使。此外,排除幹擾和“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的負擔是平衡的。管轄權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和各級法院之間訴訟負擔的合理劃分,不能讓某壹個地方或某壹級法院超負荷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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