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有:第壹,概念不同。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特定事件,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行政處罰只是行政執法的壹種。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
法律客觀性:
行政法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狹義的行政法律關系,廣義的行政法律關系包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又稱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持有者和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行政主體在形式上分為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體如下:1。國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國家各項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屬於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按照權限範圍,行政機關可以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國務院辦公廳。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需要註意的是,派出機構包括行署、區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此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也屬於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是壹級人民政府,但實際履行壹級人民政府的職能,依法行使對壹定區域內壹切行政事務的組織管理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對其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具有行政主體資格。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分為:1。行政機關: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而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1)內設機構:行政機關的部分內設機構,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比如國家工商總局的商標局(商標法授權),國家專利局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法授權)。(2)派出機構:指政府職能部門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壹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代表該職能部門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如當地的審計署、派出所、工商所、稅務局、財政所等。(三)臨時機構: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協助處理臨時性行政工作而設立的機構。比如,國務院曾經有國家防汛救災指揮部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2.企業組織:在壹定情況下,經法律法規授權,企業組織也成為行政主體。如我國的公用企業(郵電部門、鐵路運輸部門、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金融企業、行政專業公司(如國家電網公司)等等。3.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和從事某些專項技術檢驗或鑒定的機構等。,經行政法規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例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教育機構授予學位的權利。4.社會組織:多為授權成為行政主體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授權的消費者協會。5.其他組織:壹些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被授權從事壹定的行政職能,成為行政主體。基於權力來源,行政主體可分為:權限行政主體,即區域行政主體,主要賦予行政機關;授權行政主體,即官方行政主體,主要授予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行政主體的概念、構成和分類告訴我們,壹個社會組織必須具備:享有行政權力(前提條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主要標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關鍵條件,這裏指的是行政責任,以及民事和刑事責任)。總之,國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具備壹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的不壹定是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成為行政主體)的社會組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任何場合都不壹定以行政主體(民事活動中的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只有以自己的名義在國家的行政活動中行使行政權力,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才能成為行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