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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結構

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結構是指公司的組成以及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它是為了達到最有效的管理目的,規定各部門及其成員的職責以及不同職責之間的關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通過其組織結構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承擔自己的義務。

保險代理機構組織結構的確定取決於保險代理業務的特點、科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的經營目標。由於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如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保險需求的發展趨勢、費率條款的逐步市場化,以及自身經營戰略的變化,如經營方式的調整、企業文化的建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風險和費用內控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險代理機構應找到適合自身發展的組織結構,並根據業務需要對現有的內部組織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合夥制、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壹家保險代理公司為例,其通常的組織結構是:

(1)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會。它是公司的領導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重要事項。所以不是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並列的機構。

(2)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

(3)監事會。我國《公司法》規定,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也可以設三名以上監事,並從中推選壹名召集人。監事會由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4)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出席董事會會議。

(5)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代理總經理職務。

(6)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保險代理部門的設立和劃分可以基於職能、產品、客戶、服務和區域。比如按職能劃分,業務管理部、信息技術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可以成立;根據代理人的產品,可以設立機動車輛保險部、企業財產保險部、水上保險部和人身保險部。

保險代理機構組織結構圖,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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