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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險公司資金管理會計工作規範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由會計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的資金管理機制,完善資金籌集、歸集、存儲、劃轉和支付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資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總公司對銀行賬戶實行統壹管理,各級機構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應報總公司批準或備案。

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和公司規定的賬戶種類和用途收付資金。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各類資金的撥付和清算,不得在會計、投資交易、集資交易等崗位兼職。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實行“收支兩條線”,分支機構的保費和其他收入轉入總公司,費用和業務支出轉出總公司。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費等收入的定期或自動劃轉機制,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量的監控,提高資金歸集的速度和效率。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傭金和手續費由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集中支付。保險公司不得以現金形式支付傭金和手續費,省級以下分公司不得支付傭金和手續費。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賠款和退保金原則上由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代收代付,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保險公司在其營業場所進行收付;

(二)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代理機構的營業場所進行支付;

(三)保險公司通過營業場所以外的保險銷售人員進行收付,根據保險合同單筆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65,438+0,000元;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四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規範統壹的收付管理制度,明確收付管理流程、操作要求和崗位職責,防止侵占、挪用和違規支付,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資金劃撥、清算等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投資決策、交易、資金劃撥和清算相互隔離。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管控需要建立內部或外部資金托管系統。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會計部門應當設立專人負責投資資金的分配和清算,不得兼職投資交易等職務;

(二)保險公司應當通過簽訂協議和定期檢查等方式,確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不同客戶管理的自有資金、委托資金和投資資金分別建帳。

(三)保險公司內部、保險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保險公司與托管銀行之間,應當定期核對投資資金數額;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通過非金融支付機構轉移結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非金融支付機構應當取得監管機構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2)在非金融支付機構留存的準備金不超過公司總資產的65,438+0%。

上述非金融支付機構不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特別許可,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辦理貨幣資金劃轉的非金融支付機構。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對大額和可疑交易進行識別、審批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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