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是指股東和債權人對公司的所有現金投資。有兩種不同但相同的方法來計算投資資本。操作方法計算如下:
投入資本=經營資本凈額+凈資產、廠房和設備+資本化經營租賃+其他經營資產+經營無形資產-其他經營負債-累計調整R&D攤銷。
融資方式如下:投入資本=債務及租賃總額+權益總額及權益等價物-非經營性現金及投資。
總投資
總投資是指礦山建設項目所需的總投資費用,它反映了建設項目的計劃單價,是項目計劃投資、建設資金和經濟核算的依據。
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特有的概念,內資企業中不存在。從構成上看,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實繳或認繳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貸款。這和很多項目公司最低自有資金的限制差不多。
總投資概念產生的歷史原因是,在對外開放之初,所謂外商投資企業實際上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而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某壹具體建設項目而存在於有效期內的企業。國家在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也批準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即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省級外經貿部門可直接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但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特定類型或者特定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由商務部審批,省級審批機關將相關文件轉發商務部,由商務部依法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此外,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機關與審批機關相對應。由商務部負責審批的,申請人在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後,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