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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常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法律解析:* * *有十三種,即欺騙保險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給予回扣,拒絕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騙取保險費,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行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和本法的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向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

(三)阻礙申請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費或者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拒絕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挪用、截留和占用保險費的;

(八)委托不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編造退保等違法活動;

(十壹)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方式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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