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擁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並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確保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負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負責該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壹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基於風險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全面評估和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依法采取監管措施。第二章償付能力評估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評估償付能力,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償付能力。第七條保險公司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應當擁有的資本數額。第八條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授權資產與授權負債之間的差額。

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確認的資產。列舉已確認的資產。

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認可的負債。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預測和評估未來不同情況下的償付能力趨勢。第十條在中國境內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並評估其在中國境內所有分公司的整體償付能力。第三章償付能力報告第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及相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報告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合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對償付能力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提交經董事會批準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2)外部機構的獨立意見;

(3)基本信息;

(4)管理層的討論和分析;

(五)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六)最低資本。

(七)實際資本;

(8)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在每季度結束後提交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在除定期報告日以外的任何時間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償付能力。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自下列對其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壹)重大投資損失;

(二)重大賠償、大規模退保或遭遇重大訴訟;

(3)子公司和合營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或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四)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總公司因償付能力問題受到行政處罰、強制監管措施或者破產保護;

(5)母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或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六)重大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處罰;

(七)對償付能力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第十八條在中國境內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壹家中國境內分公司作為主報告機構,負責履行本規定的報告職責。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的境外保險公司向所在地保險監管機構提交按照當地監管規則編制的償付能力報告的,應當同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該報告。

  • 上一篇:通信行業公司的經營範圍怎麽寫?
  • 下一篇:王旭光的性格故事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