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規定,公司發行債券的申請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證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申請應當提交公司登記證書、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發行公司債券
對於企業債券的發行,建議在企業確定發行意向後,先確定主承銷商,主承銷商配合企業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完成以下工作。
1.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債券發行做出決議,確定發行人,選擇主承銷商;
2.確定擔保人或擔保方式。擔保通常包括第三方擔保、土地抵押擔保和設立償債基金。
3、確定募集資金的使用項目;
4.確定其他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
5.決定分配方案;
6.主承銷商協助向地方發改委提交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
7、主承銷商協助企業與主管部門建立關系;
8.制作申請材料,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9.發行和承銷的準備工作;
10.發行事項包括銷售、轉讓、承銷報告、驗資等。
11.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為企業各個環節提供咨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