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銀監會負責審批的牌照包括銀行牌照、信托牌照、融資租賃牌照、貨幣經紀牌照、消費金融牌照、保險牌照(包括保險代理牌照和保險經紀牌照)等。管理分散、多樣化,難以滿足銀行和保險機構牌照統壹管理的需要。
因此,為規範和統壹銀行業保險機構的牌照管理,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銀行業保險機構牌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65日起施行。《辦法》對銀行和保險機構的牌照進行統壹管理,實行分級管理,並圍繞其發展趨勢做出安排。
第壹,統壹管理條例
首先,《辦法》將牌照整合為金融牌照、保險牌照和保險中介牌照三類,明確了各類牌照的適用對象。如果將保險許可證整合為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兩類,前者適用於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後者適用於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保險經紀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兼業代理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辦法》第七條保險許可證的批準日期為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日期。保險中介許可證的批準日期為“保險中介業務資格的批準日期”。前者的門檻遠高於後者。因此,隨著保險代理牌照和保險經紀牌照整合為保險中介牌照,資本繞開保險中介渠道的現象也可能加劇。
其次,《辦法》統壹了許可內容、相關程序和違規處罰,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完善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保險機構的監管框架。例如,在第11條中,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增加了“遺失聲明公告的發布方式與換發或者續發許可證的方式相同”的規定,實現了新證、續證、遺失許可證公告方式的統壹。
值得註意的是,關於獲得牌照的程序,《辦法》改變了《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六條、第九條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完成備案或者報告之日起10日內,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或者發證機關領取新的許可證”,通過方式和時限的要求,增加了銀行保險機構的責任。此外,《辦法》在第10條和第11條中,將在許可證損毀、遺失情況下獲取許可證的程序由“申請領取”改為“領取”,也強化了銀行保險機構的責任。
第二,實行分級管理
為了統壹《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即《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中“銀監會分級授權金融許可證,機構審批權限與許可證發放權限適當分離”和“保監會分級管理保險許可證”,壹方面, 《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頒發和管理其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頒發和管理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 另壹方面,強調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按照行政審批與牌照管理適當分離的原則,對牌照進行專項管理。
具體而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對銀行保險機構發放、換發和收繳許可證,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的信息化管理,對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的管理、公告和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辦法》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其中,針對部分機構提出在辦理具體業務時不能在營業場所公示許可證原件的情況,《辦法》將征求意見稿中的“未按要求在營業場所公示許可證原件”改為“未按要求公示許可證”違反了18條。當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業務完成後,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正本。
第三,順應發展趨勢
順應銀行保險業電子化發展趨勢,《辦法》第14條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通過網絡平臺開展業務,應當在相關網頁和功能模塊上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其業務範圍、業務區域和主要負責人。這符合20265438年2月1日生效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官方網站,設立互聯網保險專欄進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於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證(備案表)。
同時,《辦法》還采用了“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工作模式,並在第二十條中要求銀監會制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電子化標準,推進銀行保險機構許可電子化。《辦法》第16條還要求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壹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支持電子證書的發展,另壹方面要依法披露許可證的相關信息。
此外,在12條中,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補充了牌照繳銷情況下的銀行保險機構關閉,這與近年來銀監會探索高風險銀行保險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的方向壹致,有助於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攻堅戰。
此前,為規範和統壹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許可實施程序,銀監會於去年發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隨著《銀行業保險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壹年後,銀監會逐步建立了統籌監管的行政許可制度,將在不斷完善的同時充分發揮行政許可制度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監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