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投資連結保險萬能險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7]335號
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
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規範投連險和萬能險業務發展,我會對《投連險和萬能險精算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妳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壹、本通知所附《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和《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中的《個人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和《個人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同時廢止。
三。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告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險產品。
2007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各公司按照原規定申報的投連險產品和萬能險產品可繼續銷售,並可執行原規定的相關要求。2007年6月65438+10月1之後,投資連結保險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投資賬戶評估、投資單位定價和責任準備金提取;萬能保險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設立萬能賬戶,確定結算利率,提取責任準備金。2007年6月65438+10月1之後,不得銷售不符合本規定的投連險產品和萬能險產品。
特此通知
2007年3月26日發布的新聞稿
有了萬能險精算條款
第壹部分適用範圍
1.本規定適用於個人萬能險和團體萬能險。
第二部分風險保險金額
二、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簽發保單時個人萬能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5%。
年金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障可以為零。這裏的年金保險是指帶有年金選擇權的萬能險。
團體萬能險的死亡風險保障可以為零。
死亡風險保險金額是指有效保險金額減去保單賬戶價值。有效保額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和意外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的身故保險金金額。
三、萬能險可以提供身故保險責任以外的保險責任。
第三部分通用賬戶和結算利率
四、萬能保險應提供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
五、保險公司應為萬能保險設立萬能賬戶。
萬能賬戶可以是獨立賬戶,也可以是公司總賬戶的壹部分。萬能賬戶應能提供資產價值、賬戶價值、結算利息等信息,滿足保險公司對萬能賬戶管理和利率結算的要求。
六、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賬戶設立平滑準備金,用於平滑不同結算期的結算利率。
平滑準備金不得為負,只能來自實際投資收益與結算利息的差額積累。
七、當萬能賬戶實際投資利率低於最低保證利率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減少平滑準備金來彌補差額。不能補足的,由保險公司通過向萬能賬戶註資補足差額。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萬能賬戶註資。
八、萬能賬戶資產不得少於負債。
九、保險公司可以針對以下不同情況在萬能賬戶中使用不同的結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
(1)不同的萬能險產品;
(2)不同的團體萬能險客戶;
(3)不同時期銷售的萬能險業務。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結算利率或者不同最低保證利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分萬能賬戶。
X.保險公司在同壹萬能賬戶中采用不同結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證利率時,相應的操作方法應當完整合理,遵循公平壹致原則。
十壹、保險公司應盡量保持結算利率的平穩。
第四部分收費
十二、萬能險可以且只能收取以下費用:
1)初始費用,即保險費進入萬能賬戶前扣除的費用。
2)死亡風險保險費,即保單死亡風險保險金額的保障費用。風險保險費以扣除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計算方法為死亡風險保險金額乘以死亡風險保險費率。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扣除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險責任的風險保險費。
保單管理費是指為維持保險合同而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的管理費。
保單管理費應為與保單賬戶價值無關的固定金額,在保單首年和續保年度可以不同。保險公司不得以保單賬戶價值壹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單管理費。
對於團體萬能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向投保人收取保單管理費的基礎上,向每個投保人收取固定金額的保單管理費。
4)手續費,可由保險公司在提供部分代收等服務時收取,以支付相關管理費。
5)退保費,即保險公司在保單退保或部分領取時收取的費用,用於彌補未攤銷的保單獲取成本。
十三、遠期保費形式的萬能險的保費由基本保費和額外保費組成。
基本保險費不高於保險金額除以20,最高不高於人民幣6000元。這裏的保險金額是指保單簽發時的身故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向同壹投保人、同壹被保險人銷售同壹產品的多份萬能保單的,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於人民幣6000元。
預付的保險費高於基本保險費,作為額外保險費。
十四、基本保險費的初始成本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中止繳納保險費的,基本保險費的初始上限應當參照以後繳納保險費時原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上限。
保單最大年初始成本
第壹年50%,第二年25%,第三年15%,10%後第四、五年5%。
十五、附加險保費初始成本比例上限為5%。
十六、保費保單初始成本率的上限為5%。
十七、以批發保險費形式投保的萬能險初始成本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
初始保費上限
65438+5萬元及以下人民幣的00%
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5%
批發保費保單附加保費的初始費用比例上限為5%。
十八、團體萬能險保費初始成本比例上限為5%。
十九、萬能保險的初始費用不得以減少保單賬戶價值的形式扣除。
20.對於批發保費形式的萬能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不得高於保單賬戶價值或收到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如果保單年度的初始成本小於或等於零,則初始成本大於零。
第壹年10%
第二年9%8%
第三年8%6%
第四年7%4%
第五年6%2%
第六年5%0
第七年4%0
第八年3%0
第九年2%0
第十年1%0
十壹年及以後00
對於遠期保費形式的萬能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不得高於保單賬戶價值或收到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退保費
第壹年10%
第二年8%
第三年6%
第四年是4%
第五年2%
第6年及以後0年
保單賬戶價值和現金價值(即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的差額)應同時列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壹、萬能險應確保收取最高水平的費用。如無保證,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法。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調整費用水平來彌補過去的費用損失。
二十二、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最高水平的死亡風險保險費率,以中國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的壹定比例表示。
非標準保險合同的死亡風險保險費由保險公司根據公認的精算原則確定,不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二十三、對於團體萬能險,保險公司可以在本規定範圍內對備案或審批的收費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第五部分持續獎金
二十四、萬能險可以提供持續的紅利。連續紅利是保險公司對連續有效的保單或繼續繳費的保單,在滿足合同約定條件時給予的紅利。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和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載明持續給付紅利的條件和金額。
二十五、保險公司應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設計、賠付、準備金計提方法及其對公司財務的影響。
第六部分現金價值和責任準備金
二十六、現金價值是指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之間的差額。
二十七、責任準備金由賬戶準備金和非賬戶準備金兩部分組成。
1)賬戶準備金等於準備金評估日的保單賬戶價值。
2)為保證未來有能力支付保單賬戶外的理賠、營業費用、連續紅利等費用,保險公司應遵循公認的精算原則決定是否提取非賬戶準備金及提取方式。
保險公司可以參照以下現金流量折現法計算非賬戶準備金,具體步驟如下:
1.未來每期保單賬戶外的預期現金流(包括所有保障型和非保障型保險利益的現金流);
2.如果預期凈現金流量在未來某個時間點為負,將根據以下遞歸公式從最遠的負點(n)開始計算:
其中包括:
1)最長時間周期為壹年。
2)t時刻的責任準備金,t=0,1?,n-1 .
3)凈現金流量是否在[t-1,t]期間,t=1,2?,名詞.
4)是t時刻對應項目的精算現值..
使用上述現金流折現法時,應根據公認的精算原理選擇精算假設,折現使用的利率應基於保險公司的預期收益率,但不應高於5%。
二十八、責任準備金的其他要求。
1)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認的精算原則,為萬能險的保障利益提取適當的責任準備金。
2)責任準備金應逐筆計算。但是,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單分組結果與單項計算結果沒有實質性差異,經保監會批準,也可以使用分組方法。
合眾人壽終身壽險(萬能)條款A(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在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費後生效,我們將按照本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中規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日後每年的相應日期為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從該日期開始計算。
當月沒有對應日的,以當月的最後壹天為對應日。
1.3猶豫期
為使您充分了解所購買產品的保障範圍,確保選擇合適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繳費期間和繳費金額,自您簽署本保險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間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寫書面申請表,並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和身份證明,我們將無息退還您繳納的全部保險費。本保險合同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合同之日起終止,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1.4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與我們協商變更本主合同的相關內容。如主合同發生變更,我們將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據上批註或附具審批表,或由您與我們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1.5保險信息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地址或其他保險信息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更,請書面通知我們,以便我們及時為您變更保險合同中的相關信息。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在未通知我們的情況下發生變更,我們根據本主合同規定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出的相關通知將被視為已送達您。
1.6合同終止
猶豫期結束後,您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並向我們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2)終止合同的申請;3)妳的身份證明。
本主合同自我方收到合同終止申請之日起終止。我們將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申請之日的主合同現金價值(見解釋9.1)。在本主合同的結算日和結算公告日期間,我們不接受終止合同的申請。
2我們提供的保護。
2.1覆蓋率
任何年滿18歲(見解釋9.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
凡出生28天至65周歲,身體健康,符合我們承保條件的,均可視為被保險人。
2.2保險期限
本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日24時起至被保險人身故。
2.3保險責任
在本主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死亡保險
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將按照身故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基本保險金額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主合同終止。
2.4被保險人因下列情況之壹死亡,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生效(以較晚者為準)之日起2年內自殺;
2)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的死亡保險;
3)被保險人因自身犯罪行為或拒捕造成的;
4)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叛亂和恐怖襲擊;
5)被保險人非法服用、吸食或註射違禁藥物、毒品、酗酒或打架鬥毆;
6)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失常所致;
7)原子能或核能裝置引起的爆炸、發熱或輻射;
8)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見解釋9.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見解釋9.4)(上述疾病的定義以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或抗體,則視為被保險人已感染該病毒。
若被保險人因上述情況身故,我們將退還主合同現金價值,主合同終止。
經我們同意,如果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新的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死亡的,我們不負責支付新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保險金。
2.5保險責任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本主合同及其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1)您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向我們申請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死亡後;
3)主合同因其他條款或其補充合同所列情形而終止。
3基本保險金額
3.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由您我雙方保證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人身保險金額。如因本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而變更金額,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險的,總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為65438+萬元,其他地區為5萬元。
3.2基本保險金額的變化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變更基本保險金額。
主合同生效壹年後,您可以隨時向我們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增加壹次。申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您已按照本主合同的約定繳納了當期應繳納的保險費;
2)被保險人65周歲生日的保單周年日前;
當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您必須根據我們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報告(見解釋9.5)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我行審核,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壹結算日零時起生效。
主合同生效壹年後,您可以隨時向我們申請降低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壹次。
經我們同意,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壹個結算日零時起終止。
持續按時繳納主合同保費5年以上,且被保險人年滿55周歲的,可隨時申請將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降低至1000元。
5.1保險費類別
本主合同的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和附加投資保險費。
5.2分期支付保險費
本主合同中應付的保險費金額應由您和我們雙方商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每期約定保費不得低於2000元,且應為100元的整數倍。預付保險費的繳費方式為年繳,繳費方式為終身繳費。
在您按照本主合同的約定向我們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您應在約定的付款日支付剩余的分期保險費。
5.3延期分期支付保險費
在您繳納首期分期保險費後,如果您的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您可以選擇延期繳納分期保險費,本主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延期支付期貨溢價,以後每次支付期貨溢價都必須依次支付前幾期的延期期貨溢價,最後支付當期期貨溢價。預付保費分別屬於對應的保單年度。
5.4連續支付的特別獎勵
若您每年在約定的交費日或本主合同生效後60日內繳納當期保險費,若您在約定的交費日或第四個保單年度後60日內繳納當期保險費,我們還會將當期保險費的2%納入您的個人賬戶作為連續繳費的特別獎勵。
5.5附加投資保險費
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規定繳納當期保險費後,經我們同意,您可以隨時繳納額外的投資型保險費,以實現您個人賬戶的增值。每次繳納的追加投資保險費不得低於65,438+0,000元,且應為65,438+0,000元的整數倍。
5.6保險費的分配和初始費用的收取
按以下比例扣除初始費用(見解釋9.7)後,您每期及每筆追加投資所繳納的保費將記入您的個人賬戶。
每期交0-4000元保險費的部分超過4000元。
第壹階段55%8%
第二階段40%8%
第三階段15%5%
第四階段10%5%
第五階段10%5%
6-10 4%2%
第十壹個時期後,2%2%
每筆追加投資型保險費初始成本的扣除比例為5%。
5.7風險保險費
對於被保險人在本主合同中承擔的身故保障利益,我們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每月結算日零點,我們按照當日至下月結算日前壹天的實際天數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
對於主合同生效或中止後的復效,我們將按照主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至下壹個結算日的實際天數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日風險保險費為年風險保險費的三分之壹。
6個人賬戶價值
6.1獨立投資賬戶
單獨投資賬戶是根據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為履行萬能險產品的保險責任而為萬能險產品設立的投資賬戶。獨立投資賬戶中的資產歸我們所有,獨立投資賬戶中資產的投資組合和運作方式由我們決定。
6.2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是我行為履行本主合同的保險責任,明確您的權益而為您設立的賬戶。
6.3個人賬戶價值
在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費後,我們將為您設立壹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建立時的個人賬戶價值等於:您已繳納的期貨保費減去相應的初始成本,再加上您已繳納的追加投資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成本,再減去應繳納的風險保險費。
個人賬戶價值根據我行公布的結算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累計。我們每月結算壹次個人賬戶金額的利息,並將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您後續分期繳納的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計入您的個人賬戶,追加的投資型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計入您的個人賬戶。如果您按照第5.4條的約定享受連續繳費特別獎勵,獎勵金額將按照本主合同的約定計入您的個人賬戶。
我們將在每月初從個人賬戶中扣除本主合同的風險保險費。申請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的,領取時從個人賬戶中扣除申請的個人賬戶價值。
6.4個人賬戶價值利息
個人賬戶金額在每月結算日零時或本合同終止時結算。我們根據每日24時主合同個人賬戶價值和日利率計算當日個人賬戶價值利息,並根據計息天數匯總結算時的個人賬戶價值利息。
若在結算日零點進行結算,則計息天數為主合同最後壹個月的實際天數,日利率為公布的結算利率;主合同終止時結算的,計息天數為主合同當月實際天數,日利率為主合同約定的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6.5結算利率
每個自然月的第1日為結算日。我們每月根據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公司萬能險單獨投資賬戶的實際投資情況確定上月的結算利率,並在結算日起6個工作日內公布。結算利率為日利率,保證不低於最低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6.6最低保證利率
我們計算出本主合同中個人賬戶價值利息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2.5%,對應的日利率為0.006849%。
6.7個人賬戶價值歸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申請領取部分個人賬戶價值。申請時,我們需要提供以下證明和材料:
1)保險合同;
2)個人賬戶價值歸集申請;
3)妳的身份證明。
我們將在收到上述證明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支付您個人賬戶的部分價值。
每個保單年度的前兩次部分收取,我們不收取部分收取費用;每個保單年度後的每筆部分托收,我們將收取每筆部分托收20元的手續費,該手續費將直接從您的個人賬戶價值中扣除。
您每次申請的部分個人賬戶和剩余個人賬戶的金額不得低於我行規定的相應最低限額1000元。
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不能申請部分賠付。
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復
7.1寬限期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若每月結算日零時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則本主合同有效。個人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寬限期為自結算之日起60天。
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並在繳納保險費時從中扣除未繳納的風險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在寬限期內繳納了保險費,我們將在收取保險費的同時扣除未繳納的風險保險費。
7.2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主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您在寬限期後仍未支付保險費,主合同自寬限期屆滿次日零時起停止生效。在本主合同有效期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責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個人賬戶的價值將被凍結,且不計算利息。
7.3合同效力的恢復
主合同終止後兩年內,未申請解除合同且未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的,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您應填寫復效申請表,並根據我們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我行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在您按我行規定繳納保險費後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復效。我方收到保險費後,將根據本主合同中寬限期的實際天數扣除未支付的風險保險費及其利息(利息將根據寬限期開始日至復效申請日的天數,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見解釋9.8)按日復利計算);並按復效日至下壹結算日前壹日的實際天數扣除相應的風險保險費。
如果雙方未能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年內達成恢復協議,我們有權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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