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修改了信息披露的定義。《辦法》在6號令的基礎上,擴大了信息披露的範圍,包括媒體的描述和介紹、公司網站、產品說明會、銷售人員的描述和介紹、電話回訪和定期發送的舉報材料。
二是加強保險公司對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人和總精算師保證產品描述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新產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壹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壹管理,禁止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不壹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規範投連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五個方面規範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1.投連險賦予被保險人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權利的,應當在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予以明確,明確被保險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2.細化投連險產品說明的要求,特別是明確利益論證的相關要求;3.要求保險公司每周公布壹次投資賬戶單價,同時要求在公司網站披露投資賬戶單價的歷史信息;4.細化半年度信息公告內容,修訂政策狀況報告相關內容;5.增加產品風險提示的要求,規定保單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保險公司將及時督促被保險人。
四是規範萬能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加強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萬能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的基本特征、保單賬戶的運作原理、收取的費用等內容,規範了利益展示的方式、要素和披露期限;2.規範結算利率的披露方式和頻率,規定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網站上保留最近10年各月的結算利率歷史信息;3.修改了保單狀態報告的相關內容,增加了保單信息、賬戶價值變動信息、每月結算利率。
五是規範分紅險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規範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分紅險產品說明的內容,要求風險提示、揭示產品基本特征、紅利分配、利益演示、猶豫期和退保等。2.細化利益論證的具體要求,規定論證的要素、內容和披露期限;3.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提供分紅通知,並披露分紅政策、分紅金額等內容。
第六,規定了信息披露不良的法律責任。為客戶的無效回訪設定處罰依據;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對違反《辦法》的其他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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