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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壹家外企工作了12年。公司不景氣,我該如何支付被辭退的費用?

我在壹家外企工作了十二年。由於公司不景氣,我被解雇了,我該如何賠償?我的正常報酬如下:

1)連續工作超過10年自動轉為長期合同。

2)壹年的工作折算成壹個月的工資。

3)妳工作十二年,有長期合同。所以公司對這部分合同的違約也應該賠償妳。

勞動法方面,原則上賠償不超過12個月工資。但妳有12年以上工作的長期合同就另當別論了。如果是正常的,我不能就這麽炒了妳。我覺得妳還是先問清楚社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再跟公司開價比較好。

妳不會在賠償上遭受損失。至少妳現在的公司會為妳支付養老金、公積金等,直到妳找到另壹份工作,這對妳是有利的。

在外企工作兩年多,最近經濟不景氣,被裁了。每年要交多少失業保險金?根據下面的參考,我相信在外企工作,下面的知識應該是可以理解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妳好!我已經在壹家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因為我的年齡,我不得不被解雇。有補償嗎?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因年齡原因辭退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2*12=24個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年發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支付壹個月;不滿六個月的,發半個月工資。十二年的工作,也就是12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壹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在企業工作了十二年,現在要關門了。如何賠償員工,壹直是法律直通車裏的壹個案例。壹般需要壹年的服務補償壹個月的工資。

我在壹家公司工作了12年,領導突然把我辭退了。我可以要求賠償嗎?當然,我工作了12年,沒有任何證據。

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否提前30天被辭退,索賠的方式和結果都大不相同。

我建議妳花壹個小時看壹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妳就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將使妳受益終生。

註意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

如果妳還是不明白,可以問我。

妳好:我在壹家公司工作了12年。現在辭職有補貼嗎?1,樓上說法片面。如果是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妳被公司解雇,妳可以得到賠償。但妳工作了12年,應該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單位無權解除合同。

我在壹家公司工作了17年。如果我被公司辭退,賠償最多給12年還是17年?根據規定,員工工作滿17年被單位辭退,單位應給予其1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並可向社保中心申請17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我工作了十二年,公司辭退了我。發生了什麽事?1.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需要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相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壹致的,可以在被辭退後壹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失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無過錯辭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4)《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請問我在私企工作了11年!如果公司解雇我,我該如何獲得補償?《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違法辭退勞動者,每工作壹年,應當補償妳兩個月的工資,工作11年,妳應當獲得22個月的工資。

女,在工廠幹了8年,現在工廠不景氣,要被辭退。根據勞動法,我應該得到多少補償?妳好,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妳可以主張八個月工資乘以壹倍作為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正常終止意味著要求八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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