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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精算監管制度,規範保險公司內部治理,防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總精算師是指保險公司總部負責精算及相關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總精算師職位。第四條總精算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規範,公正、客觀地履行精算職責。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總精算師進行資格審查,並對總精算師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管理第六條總精算師應當具備誠實信用的良好品格,以及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管理能力。第七條總精算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

(二)從事精算、保險金融或者保險投資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保險行業精算師、保險金融或者保險投資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境外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的,可以免於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條件,但應當經中國保監會考核,確認其熟悉中國保險精算監管制度,具備與中國精算師資格相當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總精算師:

(壹)《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二)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總精算師的其他情形。第九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聘任總精算師。第十條保險公司在聘任總精算師前,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任職資格核準,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壹式三份,同時提交相關電子文檔:

(壹)擬任總精算師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二)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崗位說明書》;

(四)擬任總精算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精算師資格證書等相關文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還應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決定批準的,應當出具資質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總精算師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再次擔任總精算師的,應當重新核定任職資格:

(壹)因辭職、辭退、解聘等原因,不再為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工作;

(二)受到責令更換的行政處罰的;

(三)出現《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第三章總精算師職責第十三條總精算師對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的重大風險隱患。第十四條總精算師有權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非法幹預、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第十五條總精算師有權列席涉及其職責範圍內相關事項的保險公司董事會會議,發表專業意見。第十六條總精算師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分析研究實證數據,參與制定保險產品發展戰略,擬定保險產品費率,審核保險產品資料;

(二)負責或參與償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參與制定再保險制度,審核或參與審核再保險安排方案;

(四)評估各項準備金和相關負債,參與預算管理;

(五)參與制定股東分紅制度,擬定分紅險等相關保險產品的分紅方案;

(六)參與資產負債配置管理,參與投資計劃決策或參與制定資產配置指引;

(七)參與制定業務操作規則和手續費、傭金等中介服務的支付制度;

(八)根據中國保監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審核並簽署公開披露的相關數據和報告;

(九)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審核並簽署精算報告、內含價值報告等相關文件;

(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保險公司和中國保監會報告重大風險;

(十壹)中國保監會或者保險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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