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142790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65438+2007年4月24日,原告與被告武漢文宇景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在鄭州區王龍辦事處園博園家園院子內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勞務。2065438+2007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多份聲明。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欠原告勞務費142,其中790元拒不支付。東方天宇集團有限公司是本項目的承包單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東方天宇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時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東方天宇集團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均在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故法院應移送東方天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管轄和審理。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丁與被告武漢文宇景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丁在鄭州區王龍辦事處園博園老院提供勞務。合同履行地為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區,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原告向我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提出將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建議沒有法律依據,異議不能成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