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近年來我國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取得的成績
(壹)保險信用法律制度得到加強。
第壹,保險法強調了誠信原則在保險業發展中的突出地位。修訂後的《保險法》強調保護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增加壹條“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作為總則第五條。在具體條款中,也圍繞誠信原則對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進行了規範。第二,相關法律法規充分體現了誠信原則。例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不得欺騙、誤導或者故意隱瞞客戶”;《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虛假宣傳,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等。保險信用法律制度的加強為我國保險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啟動。
誠信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越來越受到保險行業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經開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發展越快,越要註重誠信、服務好、行業形象好”。各地保監局和保險行業協會圍繞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險誠信管理的理念得到認可
所有的保險公司都可以在經營理念中強調誠信。比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幾十年來壹直秉承“穩健經營,恪守信譽”的經營理念指導業務發展;中國人壽以“誠信負責、穩步發展”為企業宗旨;泰康人壽認為“誠信在保險行業是至高無上的”;新華人壽在各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成立“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小組”,領導公司信用體系建設;平安保險公司已通過國際權威機構認證,獲得AAA信用評級證書。可見,誠信在保險業發展中起核心作用的理念已經得到了保險業的廣泛認同,這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D)營銷人員的誠信有所改善。
保險營銷員壹度以整體素質低、誠信水平低、社會形象差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經過近幾年的治理,營銷人員的誠信水平得到提高,誠信狀況得到改善,誤導和欺騙現象明顯減少,失信行為得到初步控制。營銷員數量龐大,直接面對大眾,可以說他們的誠信狀況在某種意義上代表了保險行業的整體誠信水平。從某種程度上說,營銷員誠信水平的提高,說明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初見成效。
二、當前我國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A)問題
1.制假問題屢禁不止。在保險業務中,假數據、假賬簿、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是常見的。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壹直把打假作為壹項重要工作,甚至在2002年開展了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詐騙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2.後悔賠償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存在無理拒賠現象,客觀上表現為拒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上形成“易投保、難理賠”、“快收慢賠”的不良印象。
3.誤導的問題還沒有解決。由於營銷機制的不完善,只能在壹定程度上緩解營銷人員的誤導問題,但並沒有從本質上解決。特別是在壹些中小城市,在壹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騙的現象屢見不鮮。
4.道德風險很難防範。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些人在了解了保險之後,竟然打起了騙保賠的主意。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屢見不鮮,騙保手段更是五花八門。2002年以來,全國各地發生“車貸險”詐騙案件,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在壽險方面,壹些偏遠地區的保險公司,正是因為無力解決投保人常年無病住院的問題,才被迫停止醫療保險。
(2)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信用體系的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信用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用數據數據庫建設滯後,信用法律法規缺失,失信行為無法得到有效懲戒。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必然影響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後阻礙了保險信用體系的建設。雖然我國保險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取得了壹定進展,但與實際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後和不完善。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現象和問題,有些是針對誠信的,比如“傭金回扣”。如果壹方不“返傭金”,另壹方“返傭金”,客戶就會被搶走,造成守法者吃虧,而違規者收益增加的局面。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必然會助長不誠信和違約行為的蔓延。
3.保險信用管理體系的缺失制約了保險信用體系的建設。制度缺失壹方面表現為缺乏剛性的管理制度;另壹方面,表現在缺乏必要的信息收集系統。剛性管理制度的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的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在商業領域單靠道德良知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擔心人的素質和質量。比如,如果沒有制度保證營銷人員不碰現金,那麽這個問題就會壹直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為不誠信提供了條件。對於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投保信息每次都是新的,其真實性和準確性無法評估。在廣州的“車貸險”詐騙案中,曾發現某保險公司6家分公司同時為壹輛車辦理保證保險。廣州保監局在壹份研究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成功的重要原因之壹是“保險公司尚未享受到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和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分散,給了被保險人騙保或多借壹車的機會”。對於投保人來說,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通過道聽途說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管理體制陳舊,不利於保險信用體系建設。目前國內部分保險公司的經營思路仍然是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級公司在對下級的考核體系上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不管這個指標是否經過科學計算,是否現實)不僅有物質獎勵,還可能增加職級和職級,否則就會受到懲罰,甚至丟掉“飯碗”。同時,基層公司的可支配支出只與保費收入相關,即收多花多,收少花少,不收不花。這種政策導向驅使基層公司將保費規模最大化作為首要經營目標。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在競爭中隨意提高收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人員的誠信教育,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不完善的保險營銷機制困擾著保險信用體系的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人數占從業人員總數的80%,這支銷售力量推動了我國保險業尤其是壽險行業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的擴大,現行營銷機制的弊端日益暴露,主要表現在營銷人員保障制度缺失、長效激勵制度缺失、營銷人員績效考核、傭金提取不合理等方面。這些問題導致營銷人員背叛他們的信任,誤導和欺騙顧客。
第三,進壹步完善我國保險業信用體系的構想
(1)抓住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機遇,為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也離不開社會的進步。構建保險業信用體系,必須強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目前,中國的信用體系建設已經開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以產權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體系”;2003年9月,六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進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試點。可以說,保險信用體系的建設正當其時。保險業應抓住機遇,壹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信用體系建設,另壹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二)加強保險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為保險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保障。
要進壹步完善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嚴懲違約失信行為。要在保險行業逐步形成“信者昌,不信者亡”的氛圍。保險監管部門要統籌全行業信用法制建設,制定具體措施推動其實施。現階段應盡快出臺《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保險信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三)建立保險信用管理體系,為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1.應建立嚴格的信用管理體系。要在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考慮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的實現。在制度的建立上,a壽險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鑒。公司明確規定營銷人員不得收取客戶的現金作為保險費,客戶必須將保險費存入銀行,公司直接與銀行結算。這種做法從制度上保證了收費環節的誠信行為,大大降低了營銷人員挪用和欺詐保費的可能性。
2.建立信息收集和披露制度。被保險人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可以由行業協會參照英國的做法進行。投保人投保時,保險公司有權通過行業協會獲取投保人的信用狀況、履約情況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信用數據的管理制度,現階段行業協會可以收集投保人的投保和理賠記錄。對於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各保險公司除了定期在指定刊物上詳細、真實地披露其經營管理狀況外,還應建立與公眾溝通的平臺,如服務專線、專業網站等,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都應如實、全面地回答被保險人對公司提出的任何問題。
(四)改革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為保險信用體系建設註入動力。
經濟主體考慮長遠利益,才有積極性樹立不出軌的名聲。要讓經濟主體關註長遠利益,必須要有清晰的產權。因為產權制度直接決定了名譽權的收益權,如果收益權屬於他人,沒有人會為了他人的未來收益而犧牲自己的眼前利益。因此,經濟實體建立信譽的積極性可以歸結為產權問題。當企業的市場價值與決策者的利益無關時,決策者作為“經濟人”沒有理由重視企業的聲譽。因此,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科學決策機制和高效激勵約束機制,參照國際慣例建立企業運行機制,是保險信用體系建設的動力。
(五)完善保險營銷機制,為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增添活力。
為了進壹步完善保險營銷機制,美國愛德華·瓊斯證券經紀公司(EDJ)的傭金退出制度為我們提供了思路。EDJ公司的價值是為股東提供最高利益,它要求業務員避免為不熟悉股市的客戶建議高風險投資。EDJ公司有專門的檢查制度,調查客戶的賬戶是否交易過度,以確保業務員沒有因為提成而勸客戶做不明智的生意。更重要的是,其薪酬體系鼓勵經紀人優先考慮客戶利益,其次才是買賣。因此,消費者在EDJ逗留的時間幾乎是同齡人的三倍。EDJ公司實踐的優點在於“顧客的利益是最高利益”。顯然,這種商業理念對客戶、公司和銷售人員都有好處。我們在改革和完善營銷機制時,必須充分考慮各方利益,高度重視誠信導向。只有這樣,才能樹立誠信意識,強化誠信行為,促進營銷員更好地發揮作用,為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增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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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賣東西,就是好公司,不能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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