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出範圍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現金可以用於結算的範圍。根據國家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除在規定範圍內使用現金外,還應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只能在下列範圍內支出和使用現金:
(1)人員工資和各種工資性津貼。這裏所說的職工工資,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工資性津貼。
(2)個人勞動報酬。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等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為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等提供勞務。,包括新聞出版單位支付給作者的稿費,各類學校、培訓機構支付給外聘教師的講課費,以及設計費、裝修費、安裝費、制圖費、化驗費、醫療費、法律服務費、咨詢費等。
(三)支付給個人的各類獎金,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授予個人的各類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退休金、撫恤金、學生助學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國家規定的個人其他現金支出。
(5)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如金銀、手工藝品、廢舊物資等的收購價格。,由收購單位從個人手中收購。
(6)必須由公司預出差人員承擔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根據規定,結算起點為1000元。超過結算起點的,實行銀行轉賬結算。低於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可以現金結算,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需要現金支付的費用,如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現金支付,轉賬結算不夠方便的。這類支出,開戶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單位會計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
除上述第(五)、(六)項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支付給個人的現金,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部分按付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銀行兌換成儲蓄存款或以支票、本票支付。確需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支付。
法律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主管財政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審計。
銀行根據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具體實施現金管理,監督管理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和使用。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壹)職工工資和津貼;
(二)勞務報酬;
(三)按國家規定授予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獎金;
(四)國家規定的各種勞保、福利費和其他個人費用;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格;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低於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需要以現金支付的費用。
貨幣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