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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3)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消費金融業務發展,規範消費金融公司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向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為目的(不包括購房、購車)的貸款。第四條消費金融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有熟悉消費金融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消費金融公司的投資者應為依法在中國境內外設立的企業法人,分為主投資者和壹般投資者。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最多且出資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總股本30%的出資人。壹般投資者是指除主要投資者以外的其他投資者。

前款所稱主要投資者應當是以提供適合消費貸款的產品為主要業務的境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境內非金融企業。第八條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工作經驗;

(二)最近65,438+0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

(六)承諾五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八)符合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者已經設立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進行了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與銀監會建立了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壹般投資者,除應當符合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註冊資本。第九條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最近65,438+0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

(六)承諾五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壹般投資者,應當符合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第十條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造成的損失侵蝕資本時,資本會得到及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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