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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表決權限制制度是怎樣的?

壹、新公司法的表決權限制制度是怎樣的?表決權限制制度是指規定壹定的持股比例,超過該比例的股東所持股份的表決權弱於普通股,即這部分不再是壹股,而是多股。第二,表決權限制制度的相關規定已經成為國際公司立法的普遍規定。比如比利時、盧森堡的法律規定,股東大會上持有公司40%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失去表決權。意大利商法典1982第157條規定,持有100股的股東每5股有壹票表決權;超過這壹限額的部分每20股有壹票。我國新《公司法》仍然堅持傳統公司法中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召開股東會,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壹些限制,但它是模糊的,其唯壹效力來自公司章程。筆者認為,現實中公司章程的決策程序仍然堅持資本多數決原則,指望大股東在制定章程時限制其表決權,無疑是壹種妄想。這種武斷的規定不可取,也不可能在現實中實踐,永遠停留在“紙上談兵”的困境中。公司法應打破思維局限,大膽借鑒國際通行的表決權限制制度,對大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當然,在具體的比例設計上,還是應該在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下保障中小股東的平等投票權,以此來制約大股東的決策權,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三。限制投票權有兩種方法。壹種是間接限制,即限制其表決權的效力,通過法律規定股東在特定情況下通過行使表決權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無效或可撤銷。這種限制直接表現為對股東會決議效力的限制。另壹種限制方式是直接限制,即通過立法使持股超過壹定比例的股東的股份表決權弱於普通股。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慢慢崛起,這將伴隨著壹定的法律規定,不僅是為了約束企業的行為,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不受外界的影響。在我國公司法中,有必要明確本文的知識點。有什麽不明白的,歡迎前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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