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款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 =年利率(%)÷12
(二)銀行可以采用產品計息法和交易計息法計算利息:
1.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累計乘積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日總余額。
2.逐筆計息法按照預先設定的計息公式逐壹計算利息: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分三種明細:
如果計息期為整年(月),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年(月)利率
如果計息期為整年(月)和天數,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年(月)利率+本金×奇數日×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以選擇將所有計息期折算成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365天(閏年366天),每個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如下: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公式本質上是壹樣的,但是由於利率換算壹年只有360天,所以在計算實際日利率時,會按壹年365天計算,結果會略有偏差。具體用哪個公式,央行給金融機構自主選擇權。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在合同中對此進行約定。
(3)復利:復利就是按照壹定的利率加利息。根據央行規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將被收取復利。
(4)罰息:貸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根據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向違約人支付的罰息稱為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與罰息性質相同,對違約方的處罰措施。
(六)利息計算方法的制定和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存貸款業務計息結算規則和計息方法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縣農村信用社法人可根據本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利息計算結算規則和存貸款業務計息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備案,由農村信用社法人通知客戶。
(7)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251).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息和結算問題的通知(銀發〔2004〕101號。2005129).
應用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在當地城鎮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住證明),或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2.有合法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無不良信用記錄;4.貸款不能用於炒股、購房、賭博等行為;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銀行小額貸款條件。小額貸款銀行申請材料1。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可以是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資料;異地須提供所在地暫住證;2.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水電賬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3.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特點是手續簡單,放款流程快,手續簡單。小貸公司貸款手續簡單,貸款按照客戶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抵押、擔保、貸委會審批、簽訂貸款合同、發放貸款、收回貸款本息的流程進行管理。壹般在貸款受理之日起7天內完成,比銀行貸款方便快捷,利息也比民間借貸低很多。還款方式靈活。多種靈活的還款付息方式,如每月等額還款付息、按季結息到期、壹次性還款付息或分兩次還款付息等。貸款範圍更廣。小貸公司主要服務於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營銷方式靈活。小額貸款公司實行風險可控的無評級、無信用的營銷形式,打破了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長期以來的運作模式,具有方式簡單、高效、快捷的特點,有利於中小企業及時獲得信貸支持,緩解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短期融資難的問題,壹定程度上彌補了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之間的不足。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質量高,因為小額貸款公司貸出的資金幾乎都是股東自有資金,所以對貸款項目的審核更加謹慎;因為小額貸款公司是私人經營,主要在本地放款,可以充分了解借款人及其用途,有利於風險控制。小額貸款的社會風險很小。小額貸款公司不非法集資,不放高利貸,不收社會閑散人員的貸款。其集資、放貸、收貸都有自己的執行方式,只貸不存,不涉及公眾存款,社會風險小。發展
小額貸款是傳統商業銀行無法覆蓋客戶的壹種貸款創新。主要解決壹些小額、分散、短期、無抵押、無擔保的資金需求。它是利用金融手段脫貧致富的有效工具,也是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金融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7月23日發布的2014上半年小額貸款公司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394家,貸款余額88165438+億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幣貸款。
作為金融業的補充主體,新興的小額信貸行業雖然得到了政策的支持,但尚未形成強大的行業規模,小額信貸機構普遍規模較小,缺乏抗風險能力和發展潛力。詳見《中國小額信貸行業市場前景及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前瞻產業研究院認為,小額信貸建立了壹個與傳統銀行目標完全不同的金融體系。通過壹系列貸款技術創新,不僅提供了放寬抵押擔保、緩解信息不對稱的途徑,還提供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技術,從而降低了低收入群體平等進入貸款市場的門檻。
國內現狀
中國從193年小額信貸試點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中國非政府組織主導的小額信貸發展經歷了從國際捐贈、政府補貼支持到商業化運作的過程。中國的小額信貸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壹是大銀行提供的下崗職工擔保貸款、助學貸款、扶貧貸款,貸款總額幾千億元;二是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有61萬農戶享受貸款1927億元,占全部農戶的27.3%;還有部分農戶聯保貸款,約12萬戶享受貸款141億元;三是民間小額貸款組織超過100個,提供貸款約1億元。雖然小額信貸在我國的出現比較早,但是在小額信貸的運作中出現了很多具有中國特色的問題,導致商業銀行大量退出小額擔保貸款機制。小額擔保貸款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壹般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人都是下崗職工和農民,他們本身缺乏抵押財產。農民的財產壹般包括自留地、宅基地和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這是農民的主要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抵押人的生存權和農業的發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兩種特殊情況:壹是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使用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雖然法律規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允許單獨抵押),但同時,這種抵押的實現仍然受到限制:以承包荒地使用權抵押,或者以鄉鎮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實現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土地用途。關於自建房,《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農民自建房不能用於抵押。應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也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屬於集體,國家只允許農民自用,不允許處分,進入流轉領域。那麽,農民在抵押自己的房屋時,實際上只是用房屋的所有權抵押,不能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將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壹並抵押。這就造成了抵押權人對房屋的抵押權無法實現。
2.小額貸款缺乏最終還款的保障機制。小額貸款的借款人壹般都是創業者,大多缺乏資金。如果創業成功,他們願意還貸。然而,如果他們創業失敗,貸款人的利益將難以保證。
3.小額信貸的運營成本太高。小額貸款屬於零售貸款。壹個信貸員最多能營銷壹兩百筆貸款,但金額只有幾百萬,跟批發貸款的規模效應沒法比,相對成本也高。也是壹個億的貸款。如果給大企業貸款,只需要壹個客戶經理來辦理,而辦理壹筆小額貸款可能要上千筆,只需要十幾個客戶經理。人力物力成本太高。
4.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缺失,小額貸款大多依靠信用擔保,但很多貸款人將小額貸款視為“唐僧肉”,救災、扶貧、逃廢、詐騙等惡意行為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