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股轉讓必須進行評估和定價。非國有股的,轉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國有股權轉讓,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當成交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暫停交易;
2.如果公司凈資產為負,1元轉讓股權是可以的;如果公司凈資產為正,合理的交易價格應為凈資產折算的股權價值,雙方協商壹致也可以1元轉讓股權;
3.無論股權以什麽價格轉讓,都必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轉讓程序。無論以什麽價格轉讓,都要依法納稅;股權轉讓註意事項: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余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同意轉讓的股份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其余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並經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