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犯有兩種: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和在共犯中起輔助作用的人。次要角色是指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從屬於主犯,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同、附和和服從,服從主犯的領導和指揮,不參與犯罪的決策和策劃;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其特點是不直接參與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在犯罪活動中只起到為完成共犯提供物質或精神幫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為作案把風、指明作案地點和對象、排除犯罪障礙等。在認定從犯時,要註意劃清從犯和包庇犯罪者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前者在實施同壹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與正犯具有相同的故意;後者是在犯罪後給予犯罪分子窩藏、窩藏物品的幫助,事先與犯罪分子沒有故意。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有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它是在別人威脅、強迫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其人身危險性小於沒有精神強制的犯罪人。因此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