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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代銷信托出事,責任在哪裏?

事實上,如果按照合同約定,代銷或者推銷產品時,銀行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的責任是有限的。

因為根據銀監會發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因信托公司違反信托計劃文件、信托錯誤處理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財產予以賠償。補償不足的,由投資者承擔。

根據《辦法》,信托出現風險時,銀行沒有責任。和代銷基金、保險壹樣,銀行只是作為壹個銷售平臺,向產品發行人推薦符合條件的客戶,不會對其代銷產品的收益和運營負責。這是通常的做法。

至於信托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看信托公司是否違反了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不當。

當然,在信托銷售過程中,如果銀行誤導導致投資損失,那麽投資者可以根據損失程度讓銀行承擔壹定的賠償。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銷售誤導。比如壹開始的宣傳資料有漏洞,或者銷售人員在銷售時出現失誤,但也是靠錄音證據。

如果銀行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即找不出銀行的過錯),那麽最終還是要根據信托合同來確定。

但值得註意的是,銀監會曾發文規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遭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這往往是信托公司最後的擋箭牌。

對於投資者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購買信托產品前苦練“基本功”,調查信托產品的“陷阱”,提高對信托產品風險的判斷和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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