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及其他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對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擴展數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申請人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憑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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