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壹條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債務清理結束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為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