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指引》,需要獨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的事項包括:
(1)對外擔保;
(2)重大關聯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五)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股權激勵計劃;
(六)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七)制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
(八)制定利潤分配政策、利潤分配方案和現金分紅方案;
(九)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因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或者更正重大會計差錯;
(十)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意見;
(十壹)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12)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
(十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十四)上市公司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
(十五)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十六)上市公司承諾關聯方的承諾變更方案;
(十七)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
(十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事項;
(十九)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權益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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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