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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13年10月3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優先股是指除普通股以外,依照《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其股東在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方面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權利受到限制。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第壹,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利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以現金方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利,在未足額支付約定的股利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應在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1)優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的還是浮動的,應相應規定固定股息率或浮動股息率的計算方法。(2)公司有可分配的稅後利潤時是否必須分配利潤。(3)本會計年度因可分配利潤不足導致公司未能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支付股息的,差額是否累計至下壹會計年度?(4)優先股股東是否有權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利後,與普通股股東壹起參與剩余利潤的分配。(五)優先股利潤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項。

第二,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依照《公司法》和《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後的公司財產剩余部分,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分配的股利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三。優先股的轉換和回購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發行人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和回購優先股的條件、價格和比例。轉換期權或回購期權可規定由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行使。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足額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回購優先股後,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總數。

四。對投票權的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其所持股份無表決權:(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二)壹次性或者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10%以上;(三)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四)發行優先股;(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包括表決權已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包括表決權已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動詞 (verb的縮寫)表決權的恢復

公司連續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對於股息可累積至下壹會計年度的優先股,將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能累計的優先股,將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足額支付當年股息。可以恢復優先股表決權的其他情形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不及物動詞與股份類型相關的計算

在計算下列事項的持股比例時,只計算恢復表決權的普通股和優先股:(1)根據《公司法》第101條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二)依照《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3)根據《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向股東大會提交臨時提案;(4)根據《公司法》第217條,認定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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