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人力資本合資企業”。它的運作不僅僅是資本的組合,更是股東之間的壹種信任關系。在這壹點上,可以認為是以合夥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基礎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組合,不是股東之間的信托關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限的,從2人到50人不等,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於5人即可。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4.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或發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5.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向公眾披露財務、生產和經營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眾多,人員流動頻繁,需要向公眾披露其財務狀況。
6.股份有限公司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最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資本均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上市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