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典型的內部治理結構
其中,合夥人會議壹般只作出與新合夥人入夥、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協議修改、合夥企業清算等有關的決定。,並聽取普通合夥人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報告,監督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但合夥人會議不控制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和被投資項目的運作。不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相同的表決權,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不分出資比例,按人數進行表決。
國外壹些私募基金還設立顧問委員會,壹般由認繳壹定比例資本的有限合夥人組成,對有利益沖突的投資事項進行決策,如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對外投資超過有限比例的投資項目等,但不能替代和超越普通合夥人的權限。
普通合夥人是基金的實際操作者,是基金投資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在合夥協議授權的範圍內,基金的投資決策完全由普通合夥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夥人的幹涉和影響。總結壹下,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資,富人買單”。
2.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妥協。
因為國內債權投資的理念還沒有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成熟的投資者需要逐步培養,也缺乏具有較高公信力和號召力的普通合夥人;因此,國內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往往會將部分決策權和管理權讓渡給有限合夥人,這反映了國內私募基金在國內客觀現實下的妥協。
這種內部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是設立了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和第三方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的投資事項有最終決定權。例如,中國的嘉富城基金在合夥協議中規定,投資與決策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其中2名由普通合夥人任命,3名有限合夥人代表和2名外部專家,需要具備財務和法律背景。此外,國內知名私募基金紅杉基金也采用這種治理形式。
3.有限合夥制和公司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
這種私募基金雖然是以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但是基金的投資運作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的。壹般來說,基金的合夥人會議或者投資委員會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類似於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形式。長三角第壹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溫州東海創投就采用了這種形式。但由於投資人投資意向不統壹,投資事宜難以達成壹致,最終導致東海創投早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