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股權質押必須登記。
未經登記的質押不具有質押優先權的效力。因出質人原因導致股權質押未有效成立的,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出質人應當承擔未履行股權質押成立義務的違約責任。責任範圍相當於出質人因違約而逃避的責任和質權人損失的權益。
?二。股權質押在登記時成立。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質權設立。”同時,《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和《物權法》對擔保成立時間的規定不壹致,但根據《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的規定與本法不壹致的,適用本法。”因此,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物權法》實施前的質押適用《擔保法》,後者適用《物權法》。
?三。質押登記不需要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2)記載出質人姓名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復印件(均須加蓋公司印章);(三)質押合同;(4)出質人或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或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同樣,《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登記。因此,在股份質押登記實踐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依據登記辦法的規定收集、審查材料,並不想查出質權人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材料。
?4.增資擴股期間質權人權利的減少
?公司增資擴股後,由於新的資本註入,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了變化,但相應的公司資產價值並未減少。因此,對於原以公司部分股份設定質押的權利人,在公司增資擴股後,對持股比例的相應減少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對原設定質押時的原出資所對應的持股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體權利沒有發生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性。根據增資擴股後原股權對應減少的股權份額,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質押的存在不受被擔保債權的限制。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遲延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權法》沒有規定質押的時效,但為了防止質權人濫用權利、怠於行使權利,《物權法》賦予了出質人和債務人對質押物的請求權。
不及物動詞股權質押的效力及其孳息
股份質押的效力延及股份孳息,即質押的成立包括無特別約定的質押登記和股份孳息登記。股份質押壹旦生效,其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增股,當然也具有同樣的質押效力。
?七、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其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法律明確禁止公司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押標的。八。公司質押後,未經質權人同意,股權不得轉讓,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壹致,出質人減少相應出資額的,出質人應按規定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同時質權人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九、公司不得對股權出質登記提起行政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的申請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質權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股權出質的公司不是股權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或質權人,與上述法律規定所稱的股權出質登記沒有利害關系,沒有資格對股權出質登記提起行政訴訟。
?十、質押股權的執行不受公司章程約束。
《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對股東民事活動的限制。在生效判決已確認申請執行人對涉案質押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將依據生效判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質押的股權,不受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