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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法律解析:質押又稱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份,不受限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應當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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