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個案例主要由三個主體組成。原告簡稱藍海公司,有幾個被告。但主要是藍海公司,江南公司,賣商品的,浩宇公司,Esther Yu媽媽的公司。
其次,簡單的說,這個原告是提供銷售渠道的中介公司,提供產品的江南公司。原告與被告之壹江南公司簽訂了壹份合同。具體內容是藍海公司負責銷售,江南公司負責供貨,多家浩宇公司為采購商。從截圖可以看出,之前的付款。浩宇公司已經支付給提供貨物的江南公司,然後剩下的21.8萬被起訴才支付。
其中擔保人是江南公司提供的擔保,江南公司向藍海公司提供產品,藍海公司需要先行墊付。同時,藍海公司之所以壹直上訴,是因為江南公司的擔保被法院認定無效。
俞敏洪母親被限制消費,俞敏洪工作室迅速回應:公司相關事件涉及內部串通詐騙,俞敏洪母親劉金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院限制消費,俞敏洪家人也是受害者。她此前曾報警維權,並附上了律師聲明和受理此案的收據。
根據律師的陳述,Esther Yu的母親劉金梅從未轉移公司資產,她的公司也沒有逃避執行。該公司未收到該糾紛案壹審、二審的訴訟文書相關材料,也未參與庭審。直到限制了高消費,才出現了這種情況。根據目前的公開判決,強制執行是由兩家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引起的,不涉及欺騙普通消費者、拖欠工資等問題,不傷害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