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交接:必須明確已完成的工作、正在進行的工作和後續工作安排,包括工作內容、工作進度、工作計劃、相關聯系人和電話號碼等。,必要時附上具體的工作交接清單。
2.財務資金的交接:離職前必須結清個人借款、差旅費和未結清的賬目。
3.資產交接:個人收藏、借用的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資產,離職前必須交資產管理部門。
4.文件材料移交:離職前,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已辦結的有關文件、材料、檔案,移交正在辦理的文件、材料、檔案。
二、交接流程
離職前須按《員工工作交接表》(見附件)要求填寫工作交接,履行並完成交接手續後,交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取行政介紹信到新單位(部門)報到。
三。相關要求
1.各公司部門負責人應根據相關要求積極安排交接工作,同時作為交接的主管,負責監督和協調交接工作。
2.脫崗人員應負責原單位在職期間的工作,根據原單位工作需要,隨時接受在職期間未知事項的詢問,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擴展數據:
適用範圍:
1.遇有臨時辭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任或代理的,機構負責人(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任或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人員復工時,應與接替者或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
3.交接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交接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