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監事應當承擔的職責。”
3.所以不管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辭去公司監事有兩種方式:
(1)期限屆滿;
(2)辭職。但在新的監事產生之前,仍需履行公司監事的職責。
(3)所以,壹般來說,應該先和公司協商。我們可以走正常的辭職程序。如果不能,我們也不用害怕。我們可以走法律程序,盡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公司不是老板壹言堂,但上面還是有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