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產品、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行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
(3)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福利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萬元;
3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
1.申請人名下前20個交易日日均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或者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是本條第(壹)項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專業資格並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
第七條合格投資者以外的投資者為公眾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