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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承銷證券的方式有哪些?

證券承銷的方式包括:

1.證券代銷:指承銷商代發行人賣出證券,並在銷售期結束後將未賣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銷售輔助:指承銷商按照承銷合同約定出資購買約定承銷期後剩余的證券,或者按照剩余金額向發行人出借,以保證發行人資金籌集和資金運用計劃的順利實施。

3.證券承銷:指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有資金購買全部擬發行的證券,然後向社會公開銷售的壹種承銷方式。承銷期滿,未售出部分仍由承銷商本人持有。

4.承銷團承銷: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證券承銷商接受發行人委托,向社會公開銷售某壹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承銷商臨時組成的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托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應當依法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采用代銷或包銷方式。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代表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它是證券機構最基本的業務活動之壹。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流程:

1.獲得債券承銷業務。

投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壹般有兩種方式。先直接接觸發行人,了解和研究其要求和思路,然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計劃的議案。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行的提議可以接受,將與投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投行作為主承銷商將立即組建承銷團。

另壹種方式是參與競標。很多債券發行人為了降低債券發行成本,獲得最優發行方案,往往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主承銷商。投行可以單獨參與競標,但壹般會在其他幾家投行之前組成競標團,加強自身實力。中標集團與發行人簽訂債券發行合同後,立即開始組建承銷團。

2.組成承銷團

債券承銷團和股票承銷團有很大區別。銀團成員不壹定由全能銀行中的投資銀行或投資銀行部門組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放寬了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承銷和分銷的限制。

3.實施發行

承銷商銀團組建完畢,確定了銀團中各成員的職責後,進入債券發行階段。嚴格來說,發行債券和發行股票沒有太大區別。

法律依據

證券法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代銷或者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代銷、包銷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和日期;

(五)代銷、包銷的費用及結算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核實公開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開展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整改措施。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促銷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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