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針對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的原則基礎上,對所有被監管對象給予公平對待。
1.根據《證券法》的公開性原則,公司及相關單位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及時、可用,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公開發行、公開上市,以及上市後對其信息的持續披露。從公開內容看,主要包括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方式、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以及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項。
第二,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平原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正義的核心是無私和中立[1]。因此,根據正義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平的規則,以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其次,它要求執法者和司法者在法律範圍內公正執法,解決利益沖突和糾紛。我國《證券法》第四條規定:“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這壹規定確立了我國證券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這壹原則在《證券法》中的具體體現就是要求證券當事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不得有欺詐、欺騙行為,以最大善意從事證券活動。任何人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以及壹切誤導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誠實信用原則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證券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