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這是公開發行的特征之壹,它指向公眾發行不特定的證券。不管發行多少人,只要不針對公眾,都是公募。(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特定對象”主要包括發行人內部人員,如股東、公司員工及其親友,以及與發行人有關聯的公司、機構和人員;另壹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壹般來說,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人數相對較少,對象與發行人有壹定聯系,更了解發行人的情況。因此,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是非公開發行的特征之壹。但如果特定對象人數過多,就會失去非公開發行本身人數少的特點,本質上是壹種變相的公開發行。所以公募的定義也要考慮人數。為此,《證券法》規定,特定對象人數超過200人,屬於公開發行。人數定義為“累計”是為了防止發行人通過多次向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逃避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審批和監管。根據該條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無論發行多少次,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否則屬於公開發行,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這是壹般規定,即除了前兩項對公開發行的定義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公開發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的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國務院批準的證券交易所和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壹百六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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