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紀業務。代理妳買賣壹些證券,就是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他根據我們的指令進入交易所買賣,他的收入來自傭金;
2.自營業務。自營業務利用自身資金規模優勢和低成本,買賣證券自己賺錢;
3.資產管理業務。好處多,客戶把錢給他,他幫妳理財,從中賺取金融服務費,虧損的客戶自擔風險;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入證券或者向客戶賣出證券,並向其收取服務費;
5.IB業務。很多證券公司控制自己的期貨公司,或者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受同壹機構控制,證券公司幫助期貨公司招攬客戶,收取服務費;
6.發行和承銷業務。股份公司的股票必須由證券公司推薦上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
(壹)證券經紀人。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和保薦。
(五)融資融券。
(六)證券的市場交易。
(七)證券自營。
(八)其他證券業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前款規定事項的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采取措施嚴格防控風險,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出借資金或者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