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利益沖突識別和管理機制,及時準確識別證券承銷與保薦、財務顧問、自營、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與直接投資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評估其影響範圍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利益沖突風險。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之間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隔離機制,加強敏感信息的隔離、監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證券業務和直投業務之間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風險。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子公司與直投基金應當在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經營管理、業務操作、辦公場所、信息系統等方面相互獨立有效隔離,確保直投子公司、子公司與直投基金的獨立運作。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人員管理,防範道德風險。證券公司人員不得兼任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或者直接投資基金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投資的從業人員,不得違反規定以其他方式從事直接投資業務。與證券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不得兼任上述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其他人員兼任上述職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切實履行股東職責,加強對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證券公司應當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違規操作引發的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對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評估機制,建立並實施嚴格的內部問責機制。第三十七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或者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應當在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確保自有資金與直投資金之間、不同直投資金之間至少在投資領域、投資策略、投資區域某壹方面有明確區分。第三十八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和直投員工在處理與客戶的利益沖突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在處理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時,應遵循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第三十九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投資管理團隊跟隨自有資金或直投資金投資的,應當跟隨所有自有資金或直投資金投資的項目,投資管理團隊的投資與自有資金或直投資金投資的比例在所有項目中保持壹致,投資管理團隊的投資價格應當與單個項目的自有資金或直投資金投資價格保持壹致。第四十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盡職調查報告、項目評估材料、投資決策記錄、董事會決議等重要投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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