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任期、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權,並為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董事應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以及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證券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獨立董事在任職期間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擔任獨立董事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其解聘。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九條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證券公司董事人數的1/4:
(壹)董事長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為同壹人;
(2)內部董事人數占董事人數的65,438+0/5以上;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相同,連任不得超過6年。
第三十二條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三條獨立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獨立履行董事職責,並向年度股東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獨立董事未能履行應盡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人數。證券公司設有董事會的,內部董事人數不得超過1/2。
證券公司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董事。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席時董事長的職責行使方式。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的職責、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會議以通訊方式表決的條件和程序。因緊急情況、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除外。,董事會會議應以現場、視頻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董事會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報告,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職情況,包括報告期內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和投票的次數。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會議過程、決議、董事發言和表決情況,並依法保存。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超越職權幹預經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
董事會就關聯交易議案進行表決時,與交易對方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3人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事會應當要求董事會予以糾正,管理層應當拒絕執行。
第四十條證券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和股東信息管理,按照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股東及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辦理信息報送或者披露事宜。第四十壹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並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各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行使方式。
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服務,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證券公司承擔。
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並根據章程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董事會在對與其職責相關的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由董事組成。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少於65,438+0/2,且至少有65,438+0名獨立董事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第四十三條薪酬與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並發表意見,尋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並提出建議;
(二)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年度審計,對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判斷,並提交董事會審議;
(二)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並監督外部審計機構的執業情況;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溝通;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審議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政策,並提出意見。
(二)對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機構設置和職責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
(三)對需要董事會審議的重大決策的風險和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進行評估,提出意見;
(四)對需要董事會審議的合規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證券公司董事會設有合規委員會的,前款規定的合規管理相關職責可以由合規委員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