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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有什麽要求?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融券買賣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範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所上市交易3個月以上;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於65,438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最近三個月未發生下列情形: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日均成交額低於5000萬元;

2.日均波動與基準指數日均波動的偏差超過4%;

3.波動幅度是基準指數的5倍以上。

擴展數據: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滿3年;

(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有效,能夠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兩年內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正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在整改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信息完整真實;

(六)建立了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穩定,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通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負責融資融券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並抄送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壹)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三)根據本辦法第十壹條制定的融資融券業務計劃、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客戶選擇標準。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書。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融資融券業務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專業評估的證明;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的規定及其信息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向中國證監會出具是否批準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經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範圍變更登記,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證券業務許可證。

證券公司取得證監會換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後,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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