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在我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申領居住證:
1,交了半年社保。申請人近壹年內在我市繳納社保滿半年;
2.已經在校學習半年了。在我市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註冊並學習滿半年;
3、合法居留半年。在我市購房已申請房屋所有權證或租房已申請房屋登記證滿半年;已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滿半年。
4、創業半年。在我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滿半年;
另壹種不受半年限制,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
1.經市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隨* * * *生活的直系親屬。
2.夫妻壹方是我市戶籍人口的配偶。
處理時間限制
公民提出申請後,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發放居住證。
待處理的對象和支持材料
經辦人: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應當主動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暫住旅館的除外)。符合實際居住滿半年的,可通過鄭州市鄭好辦公室或市公安局微信官方賬號進行自行申報。
證明材料:
1.申請表。如實填寫《鄭州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申請表》。
2.身份證明。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如申請人未能申領身份證,
必須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證信息采集標準的數碼照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居住和工作證明。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4.申請人照片。本人1寸免冠彩色照片,或從公安人口數據庫提取的符合居民身份證信息采集標準的數碼照片。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