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衡量壹份貨物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的標準是買賣雙方的營業地是否在不同的國家,而不是雙方的國籍。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包括壹切有形動產,但不包括股票、債券、流通票據的買賣和權利、財產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動產的交易和勞務的提供。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法律可以是有關國家的國內法,也可以是關於國際貨物銷售的國際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壹種國際法律關系,至少涉及買賣雙方所在國的法律,有時還涉及第三國的法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是在海牙舉行的國際私法外交會議上通過的。其主要條款如下:
買賣合同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當事人選擇法律的約定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必須根據全部情況從合同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中推斷。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能只適用於合同的某壹部分。
(2)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銷售合同的適用法律,合同應受訂立合同時賣方辦事處所在國的法律管轄。
③在下列情況下,銷售合同適用買方訂立合同時其辦事處所在國的法律:合同由當事人親自在該國談判並在該國簽署;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必須在該國履行交貨義務;合同主要依據買方確定的條件,與買方邀請投標的人簽訂;如果交易是通過拍賣或在商品交易所進行的,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只能適用於他們的合同,但以拍賣地所在國或交易所所在國的法律不禁止為限。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或者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上述國家所禁止的,適用拍賣舉辦地或者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當事人對選擇適用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和實質有效性應由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決定。如果根據本法,雙方當事人所作的選擇無效,則應根據上述第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合同的法律:銷售合同或其任何條款的存在和實質有效性,應在假定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由根據本公約適用的法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