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國國際商會的宗旨是促進會員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國際商務的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中國國際商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中國國際商會在開展與國際商會有關的業務時,應當使用國際商會中國的名稱,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國際商會。
第五條中國國際商會的會址設在北京。第六條中國國際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咨詢和了解委員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委員向立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轉達或者提出建議和要求;
(二)協助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國際組織溝通協調,幫助解決業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三)介紹國內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政策和投資環境,為會員提供商務信息和咨詢、法律顧問、仲裁和調解、國際債務催收等服務,出具商事糾紛和各種商事證明的公開意見,出具原產地證明和ATA單證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
(四)參與國際商會組織的活動,與國際商會國家和地區委員會、國家和地區商會及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友好交流和業務合作,參與國際商會相關政策和規則的研究制定,宣傳國際商會服務和最新政策規則;
(五)開展國際貿易標準、管理理論與實務、市場運作能力、專業水平與資質、技術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業務。,幫助會員積極應對市場競爭;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商務研討會、洽談活動及其他商務事項,為會員開拓市場、國際化經營提供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交流、溝通、討論、推廣、宣傳的機會和平臺,幫助會員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提高知名度和國際競爭力;
(八)承辦業務主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委托的工作;
(九)根據會員要求,依法開展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第七條中國國際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會員要求:
(壹)擁護本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學術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三)近五年內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保護環境、履行社會責任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如欲成為會長、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應在入會申請書中註明意向;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社團登記證或者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類似功能的其他證明的復印件;
(三)由中國國際商會秘書處、秘書長簽署,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中國國際商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中國國際商會的相關活動;
(三)優惠或免費獲得中國國際商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中國國際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需要選擇加入相關行業分支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六)主動退出會議。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中國國際商會章程;
(二)維護中國國際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執行中國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根據章程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4)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中國國際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及其他證明其會員資格的相關材料。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中國國際商會章程或對中國國際商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中國國際商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國際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中國國際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通過《中國國際商會會費管理辦法》,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中國國際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五)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重要問題並作出決議;
(七)決定終止。
(八)決定其他應當由中國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候選單位由會員中最後壹屆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壹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根據會員意願在會員中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執行理事,任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五)批準常務理事會提交的年度預算、決算;
(六)決定中國國際商會的財務管理辦法;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九)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招聘新的理事,並以適當方式征求會員代表的意見;
(十)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十壹)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主任職務變動時相應調整。董事任期三年,因不再擔任原職務,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壹條執行董事候選人由行長辦公室在新當選的董事中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提名其代表為執行董事候選人。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第壹屆常務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從當選董事中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審核由司庫提交的年度預算、決算和財務報告,並提交理事會;決定預算的局部調整;
(二)審議秘書長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上壹年度工作報告;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七、八、十、十壹、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四)決定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會議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總裁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的執行董事同意召開執行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長和副行長由業務主管單位在選舉產生的執行董事中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提名本單位若幹名代表作為行長、副行長候選人。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經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室擁有以下權力:
(壹)研究商會的發展規劃和重要問題,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
(二)提名執行董事候選單位;
第二十六條會長是中國國際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本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提名副會長候選單位,提交理事會選舉;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商會參加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
(五)代表商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是秘書處的行政首長,是主席辦公室的成員。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任命。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與司庫研究制定商會年度預算、決算;
(三)提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主持制定和實施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決定聘用秘書處、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中國國際商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核準經營範圍內的活動或服務收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中國國際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中國國際商會的全部經費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中國國際商會實行獨立財務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中國國際商會的會計師應當具備專業資格。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接受審計。
第三十五條財務主管負責管理商會的財務。司庫定期審查商會的賬目,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商會的財務報告。
第三十六條中國國際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補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國國際商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法定代表人離任前,中國國際商會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中國國際商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中國國際商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在15日內生效。第四十條中國國際商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壹條終止中國國際商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中國國際商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四十三條中國國際商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四條中國國際商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2007年2月24日經第壹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國際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2007年2月24日中國國際商會第壹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自2008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