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與辦理證券融資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互通相關信用信息,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計劃員安排資金頭寸,通知交易者;交易員根據交易對手的經營狀況和資信狀況,以及自身的資金狀況選擇交易對象,並根據交易意向和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逐級請示主管領導。主管領導外出,應向上級領導請示。
(3)交易人員經領導批準後,方可進行網上交易。在交易員發出交易指令之前,其他交易員、計劃員或部門主管應審查相關的交易要素。
(四)前臺交易完成後,打印交易通知單(壹式四份)。交易通知經前臺交易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確認後,由後臺操作人員和審核人員在後臺進行債券交割,並根據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送相關領導審核簽字。
(5)已簽字的交易通知壹份由交易員保存,壹份送清算人,壹份送會計代理櫃,壹份送審計部門。
(六)清算人收到交易通知並核實無誤後,填制付款憑證(壹式三份)。付款憑證經交易員和科長審核後,清算人交財務部審核蓋章,連同交易通知壹起送會計代理櫃。支付憑證壹份由清算人保存,另兩份由會計代理人保存。
(7)會計代理人核對交易通知和付款憑證無誤後,辦理轉賬手續,並及時通知資金計劃部。最後,交易員應告知交易對手資金已劃轉,並要求對方及時與清算行核對。
(8)資金到期時,清算人應及時查詢資金收訖情況,交易人應協助並提示清算人工作。
(九)清算人應根據交易通知和付款憑證,建立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債券現貨交易的明細賬,並定期與總賬核對。
銀行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債券回購業務、債券現貨交易、資金拆借業務的交易流程參照上述步驟執行。第八條交易業務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相關核算:
(壹)購買債券時,借記“長(短)期債券投資”,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存款”。
(二)賣出債券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存款”,貸記“長(短)期債券投資”和“投資收益”。
(3)回購開始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貸款”。
(四)回購到期時,借記“證券回購協議貸款”和“金融機構間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
(5)逆回購期初,借記“證券回購協議借款”,貸記“存放於中央銀行的備付金”。
(6)逆回購期初,借記“存放於中央銀行的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借款”、“金融機構間利息收入”。
(七)資金借入期初,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貸記“同業拆借”。
(八)借入資金時,借記“同業拆借”、“金融機構間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的準備金”。
(九)基金借出年初,借記“貸款貿易”,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十)資金釋放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的準備金”,貸記“貸款貿易”和“金融機構間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