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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南京市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融資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規範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的交易和結算,完善內控制度,防範金融風險,根據銀發[1999]288號《關於印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管理規定〉的通知》、《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業務是指銀行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債券回購和債券現貨交易,以及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債券現貨交易。 第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與銀行開展融資業務,雙方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辦理現金交易和債券回購業務。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到期後不能展期。第五條我行可以向證券公司辦理資金拆借、債券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業務。證券公司資金拆借最長期限為7天,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到期後不得展期。第六條未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可按規定與其總部開展65,438+0天的拆借業務,並在交易前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第七條銀行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進行債券逆回購的交易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驟:

(壹)與辦理證券融資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互通相關信用信息,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計劃員安排資金頭寸,通知交易者;交易員根據交易對手的經營狀況和資信狀況,以及自身的資金狀況選擇交易對象,並根據交易意向和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逐級請示主管領導。主管領導外出,應向上級領導請示。

(3)交易人員經領導批準後,方可進行網上交易。在交易員發出交易指令之前,其他交易員、計劃員或部門主管應審查相關的交易要素。

(四)前臺交易完成後,打印交易通知單(壹式四份)。交易通知經前臺交易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確認後,由後臺操作人員和審核人員在後臺進行債券交割,並根據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送相關領導審核簽字。

(5)已簽字的交易通知壹份由交易員保存,壹份送清算人,壹份送會計代理櫃,壹份送審計部門。

(六)清算人收到交易通知並核實無誤後,填制付款憑證(壹式三份)。付款憑證經交易員和科長審核後,清算人交財務部審核蓋章,連同交易通知壹起送會計代理櫃。支付憑證壹份由清算人保存,另兩份由會計代理人保存。

(7)會計代理人核對交易通知和付款憑證無誤後,辦理轉賬手續,並及時通知資金計劃部。最後,交易員應告知交易對手資金已劃轉,並要求對方及時與清算行核對。

(8)資金到期時,清算人應及時查詢資金收訖情況,交易人應協助並提示清算人工作。

(九)清算人應根據交易通知和付款憑證,建立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債券現貨交易的明細賬,並定期與總賬核對。

銀行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債券回購業務、債券現貨交易、資金拆借業務的交易流程參照上述步驟執行。第八條交易業務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相關核算:

(壹)購買債券時,借記“長(短)期債券投資”,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存款”。

(二)賣出債券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存款”,貸記“長(短)期債券投資”和“投資收益”。

(3)回購開始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貸款”。

(四)回購到期時,借記“證券回購協議貸款”和“金融機構間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

(5)逆回購期初,借記“證券回購協議借款”,貸記“存放於中央銀行的備付金”。

(6)逆回購期初,借記“存放於中央銀行的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借款”、“金融機構間利息收入”。

(七)資金借入期初,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貸記“同業拆借”。

(八)借入資金時,借記“同業拆借”、“金融機構間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的準備金”。

(九)基金借出年初,借記“貸款貿易”,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十)資金釋放時,借記“存放中央銀行的準備金”,貸記“貸款貿易”和“金融機構間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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