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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如何將股權轉讓給外國公司?

企業,轉讓,以股權轉讓為例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5月28日發布,1997[對外貿易法第267號令])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企業投資者經他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轉讓股權,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二)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3)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四)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五)企業投資者權益變動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六)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其他投資者簽署的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條股權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二)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三)轉讓股權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四)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五)違約責任;(6)適用的法律和爭議的解決;(七)協議的生效和終止;(八)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二。股權轉讓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合營壹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必須征得合營他方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三條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第二十條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的協議,自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批準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享有相關權利,承擔相關義務。因此,本次股權轉讓將在原審批機關批準並經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後生效。相關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將享有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三。股權轉讓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合營壹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壹方向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優於合營另壹方。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無需董事會壹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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