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意義
為了防止董事會任人唯親、濫用職權,使用者可以事先采取預防措施(如表決權、董事罷免權、董事制止違法行為權)或事後采取補救措施。當然,實施這種預防措施和救濟措施的基礎是股東必須有權了解有關公司經營活動的信息。
第二,小股東的權力
也是巨大的,可以反駁股東大會的動議,尤其是股權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需要回避表決的時候。近日,上市公司億緯鋰業得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出席會議人數44人,占公司總股本的4.06%。大股東惠州益威實業是關聯交易的壹方,不能參與該項議案的表決。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股權轉讓、債務轉讓及關聯交易的議案》。
綜上所述,要實現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和輿論監督等外部環境,在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中,需要通過多元化和分權化來促進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改變沈默多數的現狀。所以應該為在國美投票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中小股東鼓掌,真正走上公司治理的舞臺。